一條 為規范市(shi)城區(qu)宣傳標語設置,創建整(zheng)潔優美的市(shi)容(rong)環(huan)境,根據《城市(shi)市(shi)容(rong)和環(huan)境衛生管理(li)條例(li)》、《四川省(sheng)城鄉環(huan)境綜合(he)治理(li)條例(li)》有關規定,結(jie)合(he)本(ben)市(shi)實際,制定本(ben)辦法。
第(di)二條(tiao) 本辦(ban)法(fa)所(suo)稱宣傳標語設置是(shi)指在市(shi)城區道路、防(fang)洪堤、公園、廣場、綠(lv)化帶等空間和(he)設施(shi)上設置的各類宣傳標語。
第(di)三(san)條 廣元市城區機關、企事業單(dan)位(wei)、個(ge)人設(she)置宣傳(chuan)標(biao)語,應當遵(zun)守本辦(ban)法(fa)。
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設(she)置(zhi)宣傳(chuan)標語,需取得所依附建(構)筑物產權單位的同(tong)意(yi),并向廣(guang)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(以下簡(jian)稱市城管執法局)提出(chu)申請,報送設(she)置(zhi)方(fang)案,經審批(pi)同(tong)意(yi)后,方(fang)可設(she)置(zhi)。
利州區(qu)所屬機關、企(qi)事業(ye)單位需設置(zhi)宣(xuan)傳標語的,由市城管執法局(ju)利州區(qu)分局(ju)初審后(hou)報市城管執法局(ju)審批。
第五(wu)條(tiao) 單位和(he)個(ge)人不得擅(shan)自利用城(cheng)區(qu)干道兩側路燈電(dian)桿和(he)城(cheng)區(qu)江(河)堤(di)防懸(xuan)掛、張貼(tie)、書寫標牌標語。
第六(liu)條(tiao) 在(zai)市(shi)城(cheng)區廣場(chang)內設置宣傳標語,應征求廣場(chang)管理部門(men)的意見。
第七條 市城區干(gan)道(dao)兩側公交站宣(xuan)(xuan)傳欄應當確定(ding)一幅無償公益性宣(xuan)(xuan)傳欄,用(yong)于(yu)政策性宣(xuan)(xuan)傳、公益廣告(gao)、大型活動氛圍營造(zao)。
第八條 單(dan)位和(he)個人經審批同意設置宣傳(chuan)標語,在(zai)設置過程中不得損壞市政(zheng)設施,禁止在(zai)廣場地面打孔安裝臨時宣傳(chuan)設施。
第九條 單位和個(ge)人在設置宣傳標語(yu)期滿(man)后,應當自行及(ji)時拆除清理(li)。
第十條(tiao) 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(shan)自設(she)置宣(xuan)傳(chuan)標語(yu)(yu),或超(chao)過期限未自行拆除(chu)宣(xuan)傳(chuan)標語(yu)(yu)的,由市城管執法局(ju)依(yi)法處理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(fa)自2015年8月1日起施(shi)行,有效期2年。